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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能源: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25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7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7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2014 年 7 月 24 日(星期
四)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更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944,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8%。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894,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炜衡
律师事务所席向阳、丁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此项 议 案为 137,944,545 股 , 占出 席会 议 有表 决 权股 东 持股 总 数
137,944,545 股的 100%;反对此项议案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137,944,545 股的 0%;弃权此项议案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137,944,545 股的 0%。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章程》(2014
年 7 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此项 议 案为 137,944,545 股 , 占出 席会 议 有表 决 权股 东 持股 总 数
137,944,545 股的 100%;反对此项议案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137,944,545 股的 0%;弃权此项议案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137,944,545 股的 0%。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2014 年 7 月)。



    3、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又是吉
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义和持有新能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 90%股份,同时新能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公司 25%的股份,且陈义和任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上述各方
构成关联关系,故本议案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吉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陈
义和回避表决。

    同意此项议案为 6,431,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6,431,653
股的 100%;反对此项议案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6,431,653
股的 0%;弃权此项议案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 6,431,653 股的
0%。

    相关内容请参阅 2014 年 7 月 9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追加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席向阳、丁炜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