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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能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5-08-29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5 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油金鸿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5 年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

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备忘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根据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期权

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审查了激励对象

的名单、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授予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中油金

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与本次期权授

予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

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说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期权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期权授予所涉及的业绩考核过程、年度考评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业

绩考核、年度考评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本次期权授予的

文件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期权授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期权授予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授予股票期权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期权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被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

序:

       (一)2015 年 7 月 22 日,金鸿能源召开了第八董事会 2015 年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更生、刘辉、

王磊、伍守华回避表决。

     (二)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

定 2015 年 8 月 27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以下简称“授

权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期权授予事

项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期权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如下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期权授予的授权日

       (一)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

定 2015 年 8 月 27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以下简称“授
权日”)。

       (三)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应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后 3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下

列期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授权日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后 3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不得确定为

授权日的期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包括子公司管理层和

骨干员工)等合计 76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00 万份,其中
首次授予 934 万份,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93.4%,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2%。

       (二)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

本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确认,同意授予激励

对象为 76 人,授予股票期权为 934 万份。本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确认系根

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取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满足《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股

票期权授予条件;

       本次期权授权日的确定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等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冰

                            经办律师:           席向阳

                            经办律师:           郭晓桦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