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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渤海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采取法律措施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并接收费用的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7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渤海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5 金鸿债采取法律措施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并接收费用的

                                 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
就已回售部分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
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
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根据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以及前述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生效的议案,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渤海证券”)特此公告以下事项:
    一、关于征集“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授权的事项
    为保障有关法律程序的有效推进,符合司法流程的规范性要求,渤海证券特
向本期债券持有人进行授权征集,进一步明确渤海证券获取授权的额度和范围,
请拟授权渤海证券的债券持有人于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即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
(以渤海证券收到的书面文件的时间为准),单独或共同向渤海证券出具授权委
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一)、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持仓证明文件
(前述文件均需由债券持有人签字或加盖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以下合称
“授权文件”)。
    其中,自然人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经自然人签名确认的身份
证复印件;机构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详见附件二);“债券持仓证明文件”需满足以下三类文件之一即可:(1)证券
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证券账户卡;(2)持有人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并打印的证券账户信息查询表;(3)证券
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中所载债券持有人身份信息、证券账户信
息、管理人名称、盖章等应清晰、完整、准确,并与授权委托书所载持有人身份
信息、证券账户信息保持一致。如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缺少管理
人名称,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一份说明书,证实投资本期债券的资管产品
的管理人身份。
    未按前述授权渤海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将视为放弃委托渤海证券采取上述措
施的权利。
    请拟委托渤海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在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前将授权文件以邮
寄方式,送达至渤海证券的以下指定地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邮箱:bhzq_zqyw@bhzq.com
    二、关于对“15 金鸿债”采取法律措施并接收费用的事项
    根据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前述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生效的议案,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
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
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
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
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
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债券持有人同意委托渤海证
券启动诉讼等法律措施的,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用包括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财产
保全担保费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险费)等有关费用,债券持有人应当按照其主
张债券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所占诉请金额的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等。收费标准参
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债券持有人应当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按照
如下预估金额及时预缴纳案件受理费:
    (1)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本息(包括已回售和未回售部分,下同)金额
在 500 万(包括本数)以下的,按照债券持有本息金额的 1.25%预缴案件受理费;
    (2)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本息金额超过 500 万至 1000 万的,按照债券持
有本息金额的 1.10%预缴案件受理费;
    (3)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本息金额超过 1000 万-至 2000 万元的,按照债
券持有本息金额的 0.90%预缴案件受理费;
    (4)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本息金额超过 2000 万的,按照债券持有本息金
额的 0.80%预缴案件受理费。
    受托管理人将根据最终案件受理费用缴纳情况,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各位
债券持有人多缴纳的费用按比例退还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退款手续费由债券持
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原路径退款时,债券持有人应当向受托管理人提供退款账
户的户名及开户行名称。如债券持有人预缴金额不足应分摊的部分,则债券持有
人应按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另行补足。
    举例而言:如“15 金鸿债”债券违约之诉中,共有 3 位债券持有人授权渤
海证券起诉,主张的债券本息金额分别为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则三位债券
持有人分别先按照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标的金额计算各自应当预缴的案件
受理费等费用。待本案正式提起诉讼时,渤海证券以 6 亿元的标的总金额缴纳相
关费用,按照 1:2:3 的比例分摊至三位债券持有人,并将各位持有人多缴纳的
费用退回各位债券持有人账户或要求债券持有人补足差额。
    (二)律师费
    渤海证券为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将聘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代理本期债券的违约之诉。本起诉讼前期预计律师费用人民币 60 万元,上述费
用含一审、二审(如有)、再审程序(如有)。
    每位委托渤海证券提起本期债券违约之诉的债券持有人应当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先预缴律师费 15 万元。待正式确定委托渤海证券提起本起诉讼的债券持
有人名单后,受托管理人再根据以下方式分摊计算每位债券持有人应当负担的律
师费金额,多退少补,退款手续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原路径退款时,
债券持有人应当向受托管理人提供退款账户的户名及开户行名称。
    债券持有人最终应当负担的律师费金额=其在债券违约诉讼中主张的债券本
息金额/该起债券违约诉讼的诉讼标的*该起债券违约诉讼的律师费。律师费的最
终分摊金额取决于授权渤海证券提起本起诉讼的债券持有人人数及债券本息金
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且仅当债券持有人及时向渤海证券出具了授权材料及
合格的持仓证明文件并足额预缴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后,渤海证券才能有效代表
该债券持有人尽快提起诉讼并采取相关措施。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收到的前述
全部费用对应的本期债券金额作为采取前述法律措施时所主张的债券金额,代表
全部已支付前述全部费用的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
    因部分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代
表该部分债券持有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该部分债券持有人承担。
    受托管理人接收费用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10231 30000628 06
    开户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授权委托书
    鉴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
或“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发行总额为 8 亿元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金鸿债”或“本期债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是“15 金鸿债”的受托管
理人。
    本人/本公司/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产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
会信 用 代 码 号 码 :            ,证 券 账 号 :                ,地 址 :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委托人”),
作为“15 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持有“15 金鸿债”张数为【】张,自愿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授权。

     一、授权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被授权事项程序终结为止(除委
托人行使解除权外)。
     二、授权内容:授权渤海证券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主张权利,包括:

     1、与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清偿事宜谈判;

     2、启动司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相关约定,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发行人向委托人兑付本金(如该等本金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被
宣布加速到期应付),向委托人支付至宣布加速到期应付日的未付利息,向委托
人支付逾期利息,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有);并请求判决发行人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诉讼费用,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以相关法院实际收
     取的金额为准;

     (2)财产保全申请费,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以相关法
院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

     (3)财产保全担保费用,金额由受托管理人参考市场价格,与财产保全
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等协商确定并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4)律师费,金额由受托管理人参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诉讼
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之金额,与律师协商确定。

    3、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在取得生
效裁判文书且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发行人仍未履行的)。

    4、甄选并聘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酌情采用固定报酬、风险代理等
方式,协助或代表渤海证券和/或债券持有人处理上述事宜。

    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解除本授权委托书,如需行使解除权,请将相关解除证
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文件、持仓证明文件,
均需由债券持有人签字或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提供至渤海证券,解除权
生效以渤海证券收到书面文件为准。

    为免疑义,受托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在上述法律程序中为特别授权,但
关于相关解决方案、和解方案、调解方案的接受与否,以及诉讼请求的变更、承认、
放弃和撤回,受托管理人届时将另行提请委托人决定,并依据委托人的决定采
取行动。
    为免疑义,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本委托人特此同意,受托管理人接受本委托人授权采取行动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委托人:(委托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二:(一式三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企业机构债券持有人专用)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现于公司担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