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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2018-10-23  

						             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
                               债务清偿方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
人”或“公司”)就“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
偿事宜,经过公司内部分析、研究,以及与债券持有人的多次沟通
反馈,制订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一、 欠付利息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15 金鸿债第三付息年度所欠利息4000万
元。
       二、 其他本息清偿计划
       1、第一期偿债: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前,偿还债务本金的 30% 及
截至偿还时点全部债务余额相应利息;如发生逾期,债权人同意在资产
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已发布关于资产出售
的董事会公告、收购对手已向发行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诚意金等情形)给予
2 个月的宽限期,在逾期 2 个月内不予追究责任;如果在逾期 2 个月内
与意向购买人已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所得款项能覆盖第一
期偿债资金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同意在给予 2 个月宽限期的基础上,继
续给予 1 个月的宽限期,该期限内不予追究责任。
       2、第二期偿债:2019 年 9 月 30 日之前,偿还债务本金的 20%及
至偿还时点全部债务余额相应利息。
       3、第三期偿债: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偿还债务本金的剩余50%
及截至偿还时点全部债务余额相应利息。
       三、 监管资金账户
       1、发行人设立监管资金账户(简称“监管账户”),公司闲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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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可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可
以最近一期即将到期的应偿债本息总额为限,超出部分可不划入。(因资
产处置收取的诚意金或保证金不在此列)
    2、明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为接
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参与上述资金账户的监管,该账
户由发行人和太平洋证券共管,并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3、发行人优先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债券持有人应同意扣减该账
户资金对应的同期债券等额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
的债券持有人应按各自持有债券持有份额占总计持有份额的比例分担。
    4、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本息余额的 10%时,发行人应及
时向债券持有人进行偿付,视同发行人债券的分期偿付。
    5、发行人根据本方案一、二以及三、第4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债
券持有人偿付时,应由监管账户划付至发行人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工
体北路支行开立本期债券的专项偿债账户,通过专项偿债账户对债券持
有人进行偿付。
    6、若发行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或存在恶意逃债的事项,债券持有
人有权利随时优先划扣监管账户的款项。
    四、 资产处置计划
    发行人拟转让金鸿控股控制的下属子公司股权,具体处置情况债
券持有人享有知情权,发行人需按照处置的进展情况随时公告披露。
    五、 增信措施
    金鸿控股同意用以下方式为同意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15 金鸿债”
持有人提供担保:1、金鸿控股的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金鸿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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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保证担保;
    3、金鸿控股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鸿华东”)的 70%的股权(对应52,500万元注册资本)提供质押担
保。如果金鸿控股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金鸿华东的股权,债权持有
人应予以配合。在超过 50%的债券持有人(指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
下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应解除对金鸿华东的股权
质押。
    4、在启动解除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押同时,金鸿控股应重新提供与
剩余未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额的资产用于抵/质押担保,但债权人同意
在收到各期偿债资金后无条件解除相应价值资产抵/质押,具体补充抵/质
押担保情况如下:
   (1)在第一期债偿付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提供经
超过 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的能覆盖债务余额价值的有效
资产为第二、第三期债券余额的偿付提供担保。发行人在偿债专户留存备
付的金额可相应扣减 150%的担保抵/质押金额。
   (2)在第二期债偿付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提供超
过 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的能覆盖债务余额价值的有效
资产为第三期债券余额的偿付提供担保。发行人在偿债专户留存备付的
金额可相应扣减 150%的担保抵/质押金额。
    此外,如上述处置金鸿华东的股权交易被取消且发行人未提供新
的担保资产,则应重新恢复对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押,即发行人应以金
鸿华东的股权重新为本偿债计划提供质押担保。
    5、金鸿华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处置其名下的资产、股权的,若公允
价值超过 500 万元,或两个月内累计处置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和超过
1000 万元的,应经超过 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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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金鸿华东新增其他对外担保的,若担保额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经
超过 50%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债券持有人要求
发行人就担保方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金鸿控股及
担保方应及时予以配合。金鸿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
务违约、诉讼、仲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
力造成影响的事件时,应于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债券持有人。
    6、明确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接受质押资产的代表
(质权人),签署关于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的相关协议,办理质押手续。

    7、金鸿控股应全力配合质权人,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之前取得工商
出具的受理回执。质权人应及时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8、如发行人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
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六、 利息及罚息
    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按年利率 9.5%计算。免除截至清偿协
议或和解协议签署日前发生的罚息及违约金,如发行人未根据清偿协议
或和解协议完成各期偿债计划,则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以违约金额为
基础按 0.3‰/日计算罚息,期间利息仍以 9.5%年利率计算。
    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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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对
未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券持有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法律
措施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时间截止点
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该时点后不再新增成员。
    2、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方案进行表决,经表
决通过后的方案对按本方案签订协议的债券持有人生效,发行人或发行
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此前向个别债券持有人所做承诺、保证或签署的协议、
保函等内容与本方案不同的,均以本方案内容为准。本方案应由发行人及
时对外公开披露。
    3、金鸿控股需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向本次接受本方案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披露接受和解的情况。
    4、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为质押、
担保等增信措施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及手续办理事宜。本方案经法定程序生
效后,各债券持有人已就本方案涉及的债权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控制的下属
企业提起诉讼及/或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依据本方案签订的和解协议为基
础达成和解。没有提起诉讼的债券持有机构在清偿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债
券违约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5、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按债券持有份额相应享有
同等权利,同债同权。金鸿控股与未接受本方案的债券持有人另行达成和
解的,偿付条款不得优于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缩短偿付期限、增加偿
付比例等);若优于本方案,即刻按最优协议执行,同时接受本方案并
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优先执行权。
    6、发行人未按照本方案及时支付本息、生产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存
在明显的恶意逃债迹象、发行人主要资产大部分被查封的,则本期债券剩
余债务立即到期,且债券持有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措施在内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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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行动,以维护自身权利。
    7、本方案仅适用于在时间截止点(2018 年 11 月 9 日)前与发行
人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未在此时间截止点前签署协议的持有人,
将不享受本方案所提供的相关质押及担保。
    8、如签署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在清偿期限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的,
受让方需一并接受本方案涉及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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