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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18-11-0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金鸿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4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

可;经核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中联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 金鸿债”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

开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上述担保

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曹斌、敬云川、张帆

                                                          201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