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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关于变更“15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37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15 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变更质押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12 月 18 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
鸿控股”)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以 9 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15 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
订稿)》的相关内容, 公司以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
华东”)93.33%的股权为公司偿还“15 金鸿债”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质押担保。
鉴于目前公司出售资产进展情况,需把本次质押担保标的物 由金鸿华东的
93.33%的股权变更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北”)
50%股权,同时解除金鸿华东的 93.33%的股权质押。以上事项已经单独或合并
持有本次已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
的债权持有人同意,并已收到同意确认函。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已经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15 金鸿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概况

        本次债券发行经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
    议和 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
    债券的议案》通过。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 号”文核准,公司
    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8 亿元(含 8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主要情况

        本次共发行债券金额 8 亿元,为 5 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首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

      (三)以往兑付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完成了公司 2015 公司债券的 2016 年付息兑付
    工作,金额合计 4000 万元,详情请参阅 2016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中油金
    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7 日完成了公司 2015 公司债券的 2017 年付息兑付工作,金额合计
    4000 万元,详情请参阅 2017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四)本期具体兑付回售情况

    截止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仍未能支付“15 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
本金 394,374,600.00 元,以及应支付的债券利息 40,000,000.00 元。合计金额为
434,374,6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4%

     截止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仍未能偿付“15 金鸿债”应付利息及相关回
售款项。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根据持有人会议《关于
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宣布“15 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
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五)本息清偿计划

    详见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出质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质权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物: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对应 69,000 万元注
册资本)

    “15 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授权委托渤海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作为质权人签署本协议。公司同意其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出质金鸿华北 50%
的股权(对应 69,000 万元注册资本)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对“15 金鸿债”的清
偿的担保。

    担保债务

    与公司签署了《债券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有持有
的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债券持有
人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股权质押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
权人,作为对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以下称“股权
质押”)记载于金鸿华北的股东名册。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等相关
事宜。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非因质权人的故意或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重大过
失,对质押物发生任何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都不负任何责任,出质人也无权
对质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出质人因质押物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应存入质权人的指定帐户内,受质权人
监管,并作为用于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押物。

    质押解除

    在充分、完全地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
除本协议下的质押,并配合出质人办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股权质押之登
记的注销,因解除质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公司或出质人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质押物,需经超过 50%的债券持
有人(指在出具书面意见时,应按各债券持有人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及《债务
和解协议》时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已登记回售部分)进行统计,该范围下同)
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股权质押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协助解除股权质押。

    有效期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为止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
时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担保有利于公司出售资产的顺利进行,缓解公司债务
压力,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
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
余额为 40.06 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87.26%,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质押协议》草稿;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