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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6中油金鸿MTN001”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6 中油金鸿 MTN001”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19 年 1 月 25 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

鸿控股”)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董事会以 9 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6 中油金鸿 MTN001”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

于“16 中油金鸿 MTN001”的债务清偿方案》(以下简称“《清偿方案》”,具体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清偿方案》的相关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为公司偿还“16 中油金鸿 MTN001”的本金及

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北”)的 50%的股权(对应 6.9 亿元注册资本)提供

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上述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16 中油金鸿 MTN001”)基本情况

         1、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

         3、债券简称:16 中油金鸿 MTN001
       4、债券代码:101662006

       5、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

       6、债券期限:3 年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5.00%

       8、兑付日:2019 年 1 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9、当前主体评级情况:C

       10、当前债项评级情况:C

       11、应付本息金额:人民币 840,00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捌亿

    肆仟万元整)(已支付 2000 万元利息)。

       12、主承销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信用增进安排:无

       15、登记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息清偿计划: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清偿方案》。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票持有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愿意为乙方偿还“16 中油金鸿 MTN001”本息偿付提供保证担保。甲、

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证合同,以兹信守。
    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丙方因持有乙方发行的“16 中油金鸿 MTN001”而

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和解协议》。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债务人应向

丙方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务人依主合同分期清偿债务,则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届满之日指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

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合同效力

    本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则

本保证合同随之无效,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须经

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甲方就变更的范围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

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乙方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丙方是否向其他担

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

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

不因此减免,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在甲方保证期间内,超出主债权与保证期间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提前偿还、或乙丙方

约定扣减的部分,相应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二)质押协议

       出质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质权人:由持有 50%以上中票持有人以书面方式选举机构作为质押权代表

       质押物: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对应 6.9 亿元注册资

本)

       担保债务

    与公司与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中票持有人所有持

有的“16 中油金鸿 MTN001”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

违约金、罚息、中票持有人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诉讼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股权质押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
权人,作为对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根据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及金鸿华北的公司章

程取得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以下称“股权质押”)所必要之内部程序性

文件,并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记载于金鸿华北的股东名册。出质人与质

权人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等相关事宜。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因质权人的违法行为,对质押物发生任何价值减少

的情况,质权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质人也无权对质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

或提出任何要求。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

质押物。

    出质人因质押物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等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及权利和利益

应存入《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作为用于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押物。

    质押解除

    在金鸿控股充分、完全地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并向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供全部相关清偿证明文件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除股权质押,并

配合出质人办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做的股权质押之登记的注销,因解除股权

质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金鸿控股或出质人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质押物,需经超过 50%的中

票持有人(指在出具书面意见时,应按各中票持有人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及《债

务和解协议》时享有的债权本金进行统计,该范围下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

股权质押的情况下,质权人方可协助解除股权质押。

    有效期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为止或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质

押时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

余额为 40.06 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87.26%,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截至公告日,公司

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草稿;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