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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2-14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866,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45%。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86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526,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刘涛、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16 中油金鸿 MTN001”的债务清偿方案>》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99,866,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6,1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6 中油金鸿 MTN001”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99,866,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6,1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6 中油金鸿

MTN001”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

    同 意 此 项 议 案 为 199,866,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26,12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0%;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