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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7-07-21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17-20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20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阳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东方
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自2017年5月2日开始增持公司股
份的事项已经完成。现就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
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增持人名称: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国投阳光财富1号证券投
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阳光集团委托设立该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阳光财富1号”)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7年6月10日
   2017年6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在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9日,增持人东方信
隆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9,899,328股,增持比例为0.99%(以公司总股本4,050,073,315
股为计算依据),交易均价为5.56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详见公司2017-152
号公告)。
   (三)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公司控股股东
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自2017年5月2日起在12个月内拟通过二级市场(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8100万股,
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就未来的增
持行为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详见公司2017-105号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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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持期间
     自2017年5月2日起开始增持,至2017年7月20日增持完毕。
     (二)增持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资产管理计划
或信托计划等)。
     (三)增持数量及比例
     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9日,东方信隆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9,899,328股,增
持比例为0.99%,交易均价为5.56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3日,东方信隆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4,566,759股,
增持比例为0.61%,交易均价为5.80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年7月6日,阳光财富1号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增持比例为0.10%,
交易均价为5.71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0日,阳光财富1号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533,917股,
增持比例为0.31%,交易均价为5.69元/股,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
份81,000,004股,占公司现时总股本的2.00%,按承诺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5,041,822股,占公司总股
本 的 31.24% ; 其 与 一 致 行 动 人 福 建 康 田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1,676,827,745股,占公司总股本41.40%。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46,041,826股,占公司现时
总股本的33.23%;与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757,827,749股,占公司现时总股本43.40 %。
     (四)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增持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
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
超计划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增持人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在 12 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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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 8100
万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现已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次公司的控股股东(含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陕国投阳光财富 1 号证券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
资格;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等规定的
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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