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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15阳房01”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26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207

 债券代码:112260                              债券简称:15 阳房 0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阳房01”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本

期债券”)2017 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凡在 2017

年 7 月 2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2017 年 7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发行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至

2017 年 7 月 30 日将期满 2 年。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支付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7 月

2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5 阳房 01

 3、 债券代码:112260.SZ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 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5.18%,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

 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

 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

 票面利率不变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7 月 30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兑付日:2020 年 7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11、 担保情况:无担保

 12、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


                                2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大公国际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在 2017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已将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上调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上调为 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 阳房 01”票面利率为 5.18%,每手“15

阳房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1.80 元(含税)。扣税

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1.44 元;扣

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6.62

元。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28 日

       2、除息日:2017 年 7 月 30 日(2017 年 7 月 30 日为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3、付息日:2017 年 7 月 30 日(2017 年 7 月 30 日为法定节假日,

顺延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3
    4、下一付息起息日:2017 年 7 月 30 日

    5、下一付息期利率:5.18%



 四、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

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15 阳房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 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相关公告为准。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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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 999 号森兰国际 A 栋 15 层

 联系人:王丹阳

 联系电话:021-80328620

 邮政编码:200137



 八、 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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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赵宇驰、朱冰玉

联系电话:010-60837483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 层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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