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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获准注册的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32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购房应收款为标的资产开展
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35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关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接受
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ABN36 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资产支持票据
注册,并就有关事项中明确如下:
    1、公司资产支持票据注册金额为 14.9 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
年内有效,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 6 个月
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
径披露发行结果。
    3、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
中簿记建档发行。
    4、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
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5、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应重新注册。
    6、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
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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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要求。
    8、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
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9、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
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
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
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
管理工作的开展。
    11、公司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
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办理本次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相关事宜,将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并对后续发行工作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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