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24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05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3 月 22 日~3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2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16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714,395,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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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714,164,3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3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31,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莆田臻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9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5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92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天津宝蓟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9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5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92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西安国中星城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9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6%;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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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5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92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余姚臻阳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9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5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92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浙江清源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9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94%;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5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92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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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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