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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意见2018-07-1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
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
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莆田中澜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提名彭心旷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1、上述董事候选人彭心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
职责的要求。
    2、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同意公司股东提名彭心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
    二、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的提名,公司董事局聘任徐慜婧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秘书,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审核其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徐慜婧女士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徐慜婧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鉴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慜婧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莆田中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中澜投资”)为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
股子公司,保利(福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
发集团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为本次交易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
担保,且担保条件对等,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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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符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
公司莆田中澜投资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 刘持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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