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慈溪星坤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3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慈溪星坤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04.48亿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4.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3.92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08.40亿元,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公司慈溪星
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星坤置业”)拟接受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国通信托”)提供不超过3.4亿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作为担保条件:
慈溪星坤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地块提供抵押,慈溪星坤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
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慈溪星坤置业提
供1.12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慈溪星坤置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
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
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一)公司名称:慈溪星坤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5月31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南苑19、20号楼<1-2>室;
    (五)法定代表人:刘中静;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务信息咨询,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市场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项目咨询,会展服务,酒店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评估咨询;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兴胜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股权;
宁波中玥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33%股权;上海贺吉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34%股权。
    (八)慈溪星坤置业系本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
在关联关系。慈溪星坤置业股权结构图如下:




    (九)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1,093.84
负债总额                                                               61,127.52
长期借款                                                                         -
流动负债                                                               61,127.52
净资产                                                                      -33.68

                                      2
                                                            2018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33.68

    注:慈溪星坤置业于2018年5月31日正式成立,暂无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成交价                                  出让面积              绿地   土地
  所属公司                   土地证号       土地位置              容积率
               (亿元)                                  (平方米)            率     用途
慈溪星坤置业            浙 2018 慈溪市不动产 新潮塘 2#                              城镇住
                6.73                                   44,282.00    2.2      30%
有限公司                权第 0028971 号      地块                                   宅用地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公司慈溪星坤置业拟接受国通信托提供不超过3.4亿元
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慈溪星坤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地块提供
抵押,慈溪星坤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慈溪星坤置业提供1.12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慈溪
星坤置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慈溪星坤置业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
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慈溪星坤置业
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慈溪星坤置业以其名下
土地提供抵押,以慈溪星坤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且慈溪星坤置业对公司提供反
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慈溪星坤置业为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
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1.122亿元的连带责任
                                            3
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同时,慈溪星坤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以慈溪星坤置业100%
股权提供质押,且慈溪星坤置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慈溪星坤置业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04.48亿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4.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
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3.9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
公司净资产628.68%。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08.4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83.23%。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
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