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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邯郸市锦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3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邯郸市锦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04.48亿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4.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3.92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08.40亿元,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邯郸
市锦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市锦光房地产”)拟接受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邯郸分行”)提供不超过3.5亿元的贷
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地块提供
抵押;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邯郸市锦光房地产其他股东同
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条件相等。邯郸市锦光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
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
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邯郸市锦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1月4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镇南泊村前进路1号胡同8号;
    (五)法定代表人:代炳春;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土
石方工程,建材销售;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
天津市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
   邯郸市锦光房地产系本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
关联关系。邯郸市锦光房地产股权结构图如下: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4,681.72
负债总额                                                                    366.10
长期借款                                                                         -
流动负债                                                                    362.23
净资产                                                                 44,315.62

                                     2
                                                             2018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184.38

    注: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于2018年1月4日正式成立,暂无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成交价                                       出让面积 容积 绿地
 所属公司                  土地证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亿元)                                       (平方米) 率 率
                      冀(2018)邯郸市不    北堡一街以东、
邯郸市锦光                                                                        其他普通
                      动产权第 0073731 号   邯大路以北、中
房地产开发    4.22                                         61,044.70   2.0    35% 商品住房
                      冀(2018)邯郸市不    堡三路南北两
有限公司                                                                          用地
                      动产权第 0073734 号   侧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邯郸市锦光房地产拟接受光大银行邯郸分行提
供不超过3.5亿元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以
其名下项目地块提供抵押;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邯郸市锦
光房地产其他股东同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条件相等。邯郸市锦光房地
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及邯郸
市锦光房地产其他股东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条件相等。邯郸市锦
光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邯郸市锦光房地产所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以其名
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
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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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
及邯郸市锦光房地产其他股东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条件相等。邯郸市锦
光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
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邯郸市锦光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
抵押,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
参股子公司邯郸市锦光房地产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04.48亿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4.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
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3.9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
公司净资产628.68%。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08.4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83.23%。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
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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