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9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8 日~4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4 月 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2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份 631,210,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852%。 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627,580,7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9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3,630,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储架发行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6,520,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2569%;反对4,690,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743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949,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62.8890%;反对4,690,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7.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成都福璟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5,717,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1296%;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87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46,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56.5357%;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3.4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大爱城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5,717,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1296%;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8704%; 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46,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56.5357%;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3.4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苏州鸿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5,717,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1296%;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87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46,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56.5357%;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3.4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云南保晟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5,717,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1296%;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87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46,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56.5357%;反对5,493,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3.4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3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