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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1-2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负
责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1、原条款: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0,073,315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
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局具体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1,996,565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
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授权董事局具体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2、原条款: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50,073,31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1,996,56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3、原条款: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原条款: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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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原条款: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以
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确定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以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确定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6、原条款: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 在 任 期 届 满前 由股
东 大会 解除其 职务 。董事 任期 三年, 任期 届满可 连选 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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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7、第一百零七条
    增加:(十七) 公司 董事会 设立 审计委 员会 ,并根 据需 要设 立战略 、提 名、

薪 酬 与 考核 等 专门 委 员会 。专 门 委员 会 对董 事 会负 责 ,依 照 本章 程 和董 事会
授 权 履 行职 责 ,提 案 应当 提交 董 事会 审 议决 定 。专 门 委员 会 成员 全 部由 董事
组 成 , 其中 审 计委 员 会、 提名 委 员会 、 薪酬 与 考核 委 员会 中 独立 董 事占 多数
并 担任 召集人 ,审 计委员 会的 召集人 为会 计专业 人士 。
    8、原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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