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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8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05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092,755,51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68,455,00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3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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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3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801,564,86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701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

出席表决),代表股份 752,230,11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9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9,334,74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上海光璟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7,824,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5334%;反对3,740,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466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1,36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94.2550% ; 反 对 3,740,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7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杭州碧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97,824,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5334%;反对3,740,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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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1,36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4.2550%;反对3,740,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5.7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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