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有效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 年 4 月 1 日,公司以现场和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公司 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事项等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 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 1 幢 E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由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63,622,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8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8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3 名, 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 463,811,543 股,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57.005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2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8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3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7、《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7.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7.02 《发行方式》 7.03 《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7.04 《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7.05 《配售对象》 7.0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7.07 《发行时间》 7.08 《承销方式》 7.09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7.10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7.11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8、《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1、《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3、《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3,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68%;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56.2434%;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98%。 2、《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8%;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95%;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57.8307%;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98%。 3、《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4、《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3,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68%;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6.1905%;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5、《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8%;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95%;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6.1905%;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01%。 6、《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705%;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746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0%。 7、《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7.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463,669,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93%;反对 13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561%;反对 1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9.5767%;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72%。 7.02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7.03 《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746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0%。 7.04 《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746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0%。 7.05 《配售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746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0%。 7.0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7.07 《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7.08 《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7.09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7.10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7.11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8、《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74,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5%;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71.005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9、《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8%;反对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95%;反对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7.7778%;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10、《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7%;反对 12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20%;反对 1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8.0952%;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11、《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7%;反对 12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20%;反对 1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8.0952%;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1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7%;反对 12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20%;反对 1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68.0952%;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8%。 13、《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8%;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95%;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57.8307%;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98%。 1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8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8%;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95%;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57.8307%;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9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至议案 12、议案 14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通过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 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峰水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赵 寻 高 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