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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2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02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01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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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63,688,3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99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63,634,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9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7%。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46,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474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3.52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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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46,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0%;
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474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3.52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小明、赵寻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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