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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120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时。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63,645,6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9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63,623,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99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8%。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42,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53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20%;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6549%。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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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642,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
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8.053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2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6549%。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缪诗艺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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