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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9-032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进行
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3 月 21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根据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
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
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
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
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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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五)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和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同时明确了该三类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金
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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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
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调整会计政策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
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执行,
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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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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