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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峰水泥: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9-094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00 时。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上午

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9年9月9日15:00至2019年9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63,729,3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8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63,623,0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80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1%。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变更相关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90,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
反对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995%;反对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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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3,698,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195%;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88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汪祝伟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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