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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代东方: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9-20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
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
告[2019]10 号)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相
对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影视、电视专题、电视综艺、 为: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

动画故事节目的策划、制作、发行。一般经   物流业投资;文化艺术策划、展览;组织

营项目: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经营、开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策划、代理、制

发;物流业投资;文化艺术策划、展览;组 作、发布;影视设备租赁;计算机数据开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策划、代理、制 发、管理;文化传播项目投资、管理;文

作、发布;影视设备租赁;计算机数据开发、 教用品、日用品、珠宝首饰、电子设备批

管理;文化传播项目投资、管理;文教用品、 发零售;多媒体技术开发与投资;物业管

日用品、珠宝首饰、电子设备批发零售;多 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展览服务(国家

媒体技术开发与投资;物业管理;企业形象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广播电视

策划;会议展览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节目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的除外。)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除非董事会决议指定其他地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召开。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以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会的,视为出席。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股东以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     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

                                         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内容进行修改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须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