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2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现就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不超过
4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4.35%/年。借款主要用于投
资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事项,有利于公司践行“产业+资本”相融合的理念,
助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利益和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借款利率确定为4.35%/年,公司参考了目前国内借贷的市场行情,综合比
较了诸多外部金融机构的报价,经双方协商,以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达
成以上借款事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
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赵立仁先生、孙静女士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段东辉 余应敏
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