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9日上午9:30~
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8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8年1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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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20人,所持(代表)股份645,255,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8167%。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69,58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62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
股份175,672,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所持(代表)股份38,687,4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0,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6,907,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218%。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李大鹏律师和唐诗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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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美国子公司Genimous Interactive Investment Co., Ltd.
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5,188,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6%;
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8,620,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68%;
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
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 唐诗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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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