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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9日上午9:30~

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8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8年1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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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20人,所持(代表)股份645,255,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8167%。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69,58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62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

股份175,672,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所持(代表)股份38,687,4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0,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6,907,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218%。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李大鹏律师和唐诗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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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美国子公司Genimous Interactive Investment Co., Ltd.

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45,188,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6%;

       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8,620,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68%;

       反对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

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   唐诗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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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