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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014 号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定召开。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智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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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全资美国子公司
Genimous Interactive Investment Co., Ltd.对外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9 日(星期二)下
午 14:30;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 月 9
日下午 15:00。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51 号(北门)
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于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股份 469,583,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257%;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75,672,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91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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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
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应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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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唐 诗



                                                201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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