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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天海龙: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7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
明、宿秀兰出席恒天海龙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决
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和 2018 年
5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
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 9:30 在山东省
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孙健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因董事长季长彬
先生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且恒天海龙未设置副董事长,经过全
体董事选举董事孙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席了本次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995,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26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00,00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149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90,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以外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95,46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0.1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
代表股份990,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46%。
    上述股东均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
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张培赞先生、刘福军
先生、一名监事代表马后强先生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恒天纤维集团
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51%;
   反对924,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602 %;
   弃权200,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047%;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中国
   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对本议案采取了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也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70,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0822%;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反对924,9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
                                           王海东



                             经办律师                   (签字)
                                           韩   明



                                                      (签字)
                                           宿秀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