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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天海龙: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19-08-02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9-042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0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依据(2018)辽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有
限公司(下称“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冻结期限为36
个月。
    2018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控股股东股权
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亿股股
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
    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
辽民初4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解除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聚品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20.398 亿元;

    三、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的计算: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止,以 11.59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8%进行计息;自 2017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止,以 20.398
亿元加上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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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 10%计息;自 2018 年 12 月 24 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 20.398
亿元加上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进行计息;逾期违约金:以每月欠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
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原告上海聚
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 万元、因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
2,170,742 元;
       五、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
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
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二、
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追偿;
       六、驳回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895,509.20 元、保全费 5,000 元(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
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
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
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兴乐集团已确认对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 41 号中
的第四项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辽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要求支付律师费 50 万元、因保全支付的保费 2,170,742 元的诉讼请求。上
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终 183 号),最高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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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183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 28,165.94 元、55,810.68 元,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浙 0382 号民初 5733 号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
浙 0382 执保 578 号。新增轮候冻结兴乐集团持有的公司 200,000,000 股股权,
冻结金额以 4000 万元为限。
       二、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执 52 号。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三、风险提示
       (1)若兴乐集团不能及时偿还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可
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
       (2)2019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兴乐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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