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轴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2018-01-30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襄阳轴承
股票代码:0006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址:武汉市洪山路7号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路7号
邮编:430071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间接转让 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1月29日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
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实施改制项目,由武汉
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向三环集团增资并收购湖北省国资委和兴楚
公司所持三环集团剩余股权,改制完成后武汉金凰持有三环集团 99.97%股权。
湖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襄阳轴承股份比例由 46.03%降至 18.09%。本次权益变动
尚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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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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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襄阳轴承 指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
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资委
三环集团 指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金凰 指 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凰珠宝 指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襄轴集团 指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鑫三环 指 武汉鑫三环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光谷联交所 指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兴楚公司 指 湖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湖北省国资委将三环集团所持有的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
司 95.00%股权划转至湖北省国资委持有;
2、武汉金凰拟对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
三环集团 53.71%股权;
本次改制/本次权益变
指 3、武汉金凰拟受让湖北省国资委及湖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
动
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三环集团 46.26%股权,武汉鑫三环科
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受让湖北省国资委及湖北省
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三环集团 0.03%股
权。
《增资扩股协议》 指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实施改制之增资扩股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指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实施改制之股权转让协议》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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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性质 机关法人
单位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副
傅立民
主任、主持工作)
组织机构代码 757012150
住所 武汉市洪山路 7 号
通讯地址 武汉市洪山路 7 号
邮编 430071
湖北省国资委不从事具体业务经营。湖北省国资委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 号)和《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
字[2003]24 号)的文件要求而设立的,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湖北
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湖北省国资委的职责具体规定如下: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
据湖北省政府授权,代表省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
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党委副书记、副
傅立民 男 中国 无
主任、主持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无在其他公司兼
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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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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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精神,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转换企业体制机
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引进增量资金,盘活存量资产,防范系
统性财务风险,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省政府批准,湖
北省国资委对三环集团引进投资者实施改制。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湖北省国资委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8 月 15 日,三环集团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三环集
团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增资扩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议案》。
2、2016 年 9 月 13 日,湖北省国资委向三环集团下发《省国资委关于同意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增资扩股改制的批复》(鄂国资改革
[2016]161 号),同意三环集团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改革。
3、2016 年 9 月 14 日,湖北省国资委将三环集团增资扩股项目委托武汉光
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预披露,公开征集投资方。
4、2017 年 9 月 16 日,三环集团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三环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议案》。
5、2017 年 10 月 9 日,湖北省国资委将三环集团增资扩股项目委托武汉光
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
6、2017 年 10 月 16 日,湖北省国资委下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对三环集团
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7]132 号),聘请了天健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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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三环集团进行财务审计。
7、2017 年 12 月 4 日,湖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确定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改
制项目合格意向投资者的批复》(鄂国资改革[2017]158 号),同意宁波华翔、武
汉金凰为合格意向投资者,可进入竞争性谈判阶段。
8、2017 年 12 月 11 日,三环集团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审议确认武汉金凰
为本次改制项目的最终投资者。
9、2017 年 12 月 14 日,湖北省国资委向湖北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国资委关
于明确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最终投资者的报告》(鄂国资文(2017)114
号),报告载明省国资委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党委扩大会研究同意确认武
汉金凰为本改制项目的最终投资者。
10、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20 日,三环集团召开了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了《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11、2017 年 12 月 29 日,湖北省国资委出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三环集
团有限公司 30%国有股权划转至湖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
(鄂国资产权[2017]174 号),决定将三环集团有限公司 30%国有股权划转至湖北
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2、2018 年 1 月 2 日,湖北省国资委出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三环集团有
限公司引进投资者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意见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2
号),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改制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2446 号)进行核准。
13、2018 年 1 月 12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批准确定武汉金凰为
本次权益变动的最终投资者。
14、2018 年 1 月 14 日,湖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武汉金凰及三环集团签
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同日,湖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武汉金凰、武汉鑫三
环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三环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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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三环集团改制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上市公司的权益减
少。改制方案共包括三项交易环节:
1、湖北省国资委将三环集团所持有的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95.00%股权划
转到湖北省国资委持有;
2、增资扩股:武汉金凰拟以人民币 375,976.42 万元的资金认缴三环集团新
增注册资本 116,033.66 万元,增资扩股后三环集团注册资本为 216,033.66 万元,
其中武汉金凰持有三环集团 53.71%股权,成为三环集团控股股东,三环集团股
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湖北省国资委 70,000.00 32.40
2 兴楚公司 30,000.00 13.89
3 武汉金凰 116,033.66 53.71
合计 216,033.66 100.00
3、股权转让: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向武汉金凰转让其持有的三环集团
46.2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99,937.17 万元),向鑫三环转让其持有的三环集团
0.0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2.83 万元)。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同步实施,完成后,三环集团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武汉金凰 215,970.83 99.97
2 鑫三环 62.83 0.03
合计 216,033.66 1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湖北省国资委通过襄轴集团间接持有襄阳轴承 8,314.38
万股股份,占襄阳轴承总股本的 18.0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湖北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控制关
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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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
100%
70% 兴楚公司
30%
三环集团
95%
27.94% 襄轴集团
18.09%
襄阳轴承
本次权益变动后,湖北省国资委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北省国资委
通过襄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8.09%股份。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贾志宏
92.48%
99.95% 金凰珠宝
0.05%
湖北省国资委 武汉金凰
95% 99.97%
襄轴集团 三环集团
18.09% 27.94%
襄阳轴承
三、增资扩股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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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4日,湖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武汉金凰及三环集团签署了《增
资扩股协议》;同日,湖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武汉金凰、鑫三环及三环集团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一)《增资扩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本次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包括;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三环集团有
限公司(所有当事人以下合称“各方”)。
2、增资价款及相关安排
湖北省国资委将三环集团所持有的襄阳轴承集团 95%股权划转给湖北省国
资委或其指定方,划转资产价值按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所出具的对三环集团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
第 2446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对襄轴集团 95%股权的评估
值确定为 67,156.58 万元。
本次改制以经湖北省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三环集团股东权益的
评估价值 771,180.16 万元为基础,扣除改制成本和襄轴集团 95%股权的划转价值
后,确定本次改制前三环集团的股东权益为 324,023.58 万元。
武 汉 金 凰 以 人 民 币 375,976.42 万 元 的 资 金 认 缴 三 环 集 团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16,033.66万元。增资扩股完成后,三环集团注册资本为216,033.66万元,湖北省
国资委及兴楚公司持有三环集团46.29%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0万
元),武汉金凰持有三环集团53.71%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116,033.66万元)。
3、支付方式、付款安排及其他安排
(1)自《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首期款付款
日”),武汉金凰应支付首期增资款160,000万元至三环集团指定的账户。
(2)在首期款付款日起一年内,武汉金凰应支付剩余增资款215,976.42万元
至三环集团指定的账户。上述款项可以提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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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延期付款期间(指首期款付款日至余款付清日期间),武汉金凰应按
照其应付余款金额根据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向三环集团支付利息。
(4)就增资款的余款部分,武汉金凰以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认可的担
保物作为付款保证,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武汉金凰付清《增资扩股协
议》项下全部价款或办理完毕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登记后,方可按第(5)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三环集团应当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工
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
(6)自办理完毕本次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湖北省国资委作为持有
三环集团32.40%股权的股东,兴楚公司作为持有三环集团13.89%股权的股东,
武汉金凰作为持有三环集团53.71%股权的股东,享有并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及义
务。
(7)因《增资扩股协议》项下所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
(8)自本次改制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三环集团的权益增加或减少
由本次改制交割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9)《增资扩股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本次改制的先决条件
各方承诺,截至《增资扩股协议》签署日,各方已满足下述先决条件:
(1)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批外,本次交易已履行完相应的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并已分别获得湖北省国
资委、兴楚公司之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2)本次交易已获得武汉金凰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3)本次交易已获得三环集团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4)评估机构已完成对三环集团截至本次投资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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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获得省政府国资委的核准;
(5)参与本次交易的武汉金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光谷联交所的要求,
提交与本次投资有关的申请文件,交纳保证金,并已按照本次交易挂牌公示的条
件和程序被确定为最终投资者;
(6)《增资扩股协议》以及本次交易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备案所必
要的法律文件已经相关当事方正式签署;
(7)各方在《增资扩股协议》中所作出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方
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进一步保证至交割日仍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保证及违约责任
(1)《增资扩股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与义务,即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除应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赔
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和责任,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
偿;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因其违约产生的责任。
(2)如因武汉金凰不履行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之原因,致
使三环集团实施本次改制存在实质障碍,三环集团有权要求武汉金凰向三环集团
支付违约金10亿元。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本次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包括;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三环
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以下合称“各
方”)。
2、股权转让比例、价款及相关安排
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确定的三环集团46.29%国有股权的价值324,023.58万
元作为作价依据,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向武汉金凰及鑫三环转让其持有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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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46.29%股权,其中:武汉金凰以323,823.58万元资金向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
公司受让其持有的三环集团46.26%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99,937.17万元),鑫
三环以200万元资金向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受让其持有的三环集团0.03%股
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62.83万元)。
3、支付方式、付款安排及其他安排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武汉金凰应支付首期股
权转让款84,000万元至湖北省国资委指定的账户,36,000万元支付至兴楚公司指
定的账户,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向武汉金凰出具收款凭证。
(2)在首期款付款日起一年内,武汉金凰及鑫三环应支付剩余股权对价款
142,816.51万元至湖北省国资委指定的账户,61,207.07万元至兴楚公司指定的账
户。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向武汉金凰及鑫三环出具收款凭证。
上述款项可以提前支付。
(3)在延期付款期间(指首期款付款日至余款付清日期间),武汉金凰及鑫
三环应按照其应付余款金额根据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向湖北省国资委
及兴楚公司支付利息。
(4)就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的余款部分,武汉金凰应以其房地产、实物黄金、
有价证券等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认可的担保物作为付款保证,向湖北省国资
委及兴楚公司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武汉金凰及鑫三环付清本协议项下
全部价款或办理完毕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登记后,
方可按照第(6)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湖北省国资委及兴楚公司自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即“交割日”)起不再作为三环集团的股东,武汉金凰自交割日起
作为持有三环集团99.97%股权的股东,鑫三环自交割日起作为持有三环集团
0.03%股权的股东,武汉金凰及鑫三环自交割日起享有并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及
义务。
(6)三环集团应当在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
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三环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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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
(7)因《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
(8)自本次改制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三环集团的权益增加或减少
由本次改制交割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9)《股权转让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本次改制的先决条件
各方承诺,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各方已满足下述先决条件
(1)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毕相应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程序,并已分别获得湖
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之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2)本次交易已获得武汉金凰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3)本次交易已获得鑫三环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4)本次交易已获得三环集团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或同意;
(5)评估机构已完成对三环集团截至本次投资评估基准日股东权益的评估,
并已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获得湖北省国资委的核准;
(6)参与本次交易的武汉金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光谷联交所的要求,
提交与本次投资有关的申请文件,交纳保证金,并已按照本次交易挂牌公示的条
件和程序被确定为最终投资者;
(7)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所作出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方
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进一步保证至交割日仍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保证及违约责任
(1)《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与义务,即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除应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赔
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和责任,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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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因其违约产生的责任。
(2)如因武汉金凰不履行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之原因,致
使三环集团实施本次改制存在实质障碍,三环集团有权要求武汉金凰向三环集团
支付违约金10亿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附加特殊条
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前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均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改制参与各方除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外,本次
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权益由 46.03%降
至 18.09%,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情况
根据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实施改制项目
投资者递选方案>的通知》(鄂国资改革(2017)153 号),受让人武汉金凰由投
资者资格审查和遴选谈判小组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
易所公告的《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实施改制项目意向投资者须知》规定
的投资者条件。
武汉金凰本次收购需支付的资金合计 699,800.00 万元,武汉金凰承诺其资
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没有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武汉金凰基于对三环集团及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决定对三环集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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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并受让三环集团股权。武汉金凰可利用上市公司平台,立足于上市公司现
有主营业务,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延伸轴承行业相关产业链,推动上市公司实
现内涵式增长和外延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良好
的回报。
(三)湖北省国资委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襄阳轴承的负债,未解除襄阳轴承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国资委不存在未清偿其对襄阳轴承的负债,未解除襄阳轴承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七、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湖北省国资委划转 95%襄轴集团股权的有关
情况
根据湖北省国资委下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划转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95%国有股权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11 号),湖
北省国资委将三环集团所持有的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95.00%的股权划转至湖
北省国资委直接持有。襄轴集团的 95%股权的划转对象已在前次《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提及,但并未明确具体对象,现明确划转对象为湖北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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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改制停牌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襄阳轴承股票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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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三环集团改制以经湖北省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三环集团股东权
益的评估价值 771,180.16 万元为基础,扣除湖北省国资委承担的改制成本和襄轴
集团 95%股权的划转价值后,确定本次改制前三环集团的股东权益为 324,023.58
万元。三环集团改制成本,由人员安置成本、“三供一业”等企业办社会和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三个方面构成,其中绝大部分为人员安置成本。人员安置涉及总人
数 31144 人;“三供一业”涉及三环集团分布在武汉、十堰、襄阳、黄石、咸宁、
黄冈等不同地域职工家属区居民的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维修改造和分离
移交给地方政府的费用;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应由三环集团
承担但又不得不承担的债务问题,其中部分问题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改制成本
按照中央和湖北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规定测算,政策依据和测算标准由湖
北省国资委会同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并作为《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
方案》的内容之一。改制成本由三环集团实行专账管理,所涉及的相关项目实施
完成后,由湖北省审计厅进行专项审计,实行“多退少补”。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
大事项和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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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201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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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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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国资委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湖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武汉金凰及三环集团签署的《增资扩股协
议》;
(四)湖北省国资委、兴楚公司、武汉金凰、鑫三环及三环集团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
(五)《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划转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襄阳汽车轴承集团
公司95%国有股权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11号)。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襄阳轴承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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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一号
地
股票简称 襄阳轴承 股票代码 000678
信息披露义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市洪山路 7 号
人名称 管理委员会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备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 人是否为上市 备注: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三环
公司第一大股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 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省国资委的
东 人 控股子公司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数量: 211,559,130 持股比例: 46.03%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128,400,000 变动比例: 27.94%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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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备注:湖北省国资委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
来 12 个月内继 划。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湖北省政府批准,尚需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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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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