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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襄阳轴承: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9-12-10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
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琬红、史毓杰律师出

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襄
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方法、网络投票程序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公告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 2: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湖北省襄阳
市高新区邓城大道 97 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2 楼会议室召开。
    4、公司已按公告内容提供了网络投票通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3,275,23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47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3,209,13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8.1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6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6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11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7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6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65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土地权、附属房屋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09,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0%;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4%;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签字盖章专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岳琴舫


                                 见证律师:陈琬红
                                            史毓杰


                                 201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