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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友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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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Tel:(86) 411 8480 4466    传真 Fax:(86)411 8480 1488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572 号星海旺座 1803 室   116023
Add: Room 1803 Xinghai Wangzuo,No.572 Zhongshan Road,ShahekouDistrict,Dalian,China 116023




          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www.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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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友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友谊”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韩海鸥律师、于航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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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大连友谊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集。2017 年 12 月 2 日,大连友谊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上
刊登了《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相关公告,并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上
刊登了《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辽
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 B3 区 35-4 号公建公司会议室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交易时间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大连友谊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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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大连友谊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大连友谊董事会。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0 名,代表股份 103,250,7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00,506,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04%。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股份 2,744,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01%。

    (三)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
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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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鉴于:公司副董事长杜善津先生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0.1.2 至 10.1.6 的规定,杜善津先生与其担任董事的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成
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因此,公司副董事长杜善津先生、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大连
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 6,660,000 股,杜善津先生所持股份数量为
65,837 股,关联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02,578,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84%;

    反对 672,7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2,578,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4969%;

    反对 672,7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65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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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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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