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房屋租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有助于稳定公司业绩, 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2、本次关联交易以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客观、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独立董事:朱新蓉 张琦 于红兰 201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