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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视觉中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0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0-009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路10号院恒通国际商务园B5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
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董事长廖杰先
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225,668,6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2,808,55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03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2,860,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
表股份2,860,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08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形成了以下决议,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18,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3,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96%;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6,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85%;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631,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6,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85%;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姚培华、马秀梅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