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议/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财务审计机构连续十七年为 公司服务,在审计过程中该所及该所人员能够按照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标准进 行工作,通过对该所审计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观察,以及对该 所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内部规范控制和业务发展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19 年 3 月 29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