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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9-04-02  

						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正文




                 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和信专字(2019)第 000139 号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管理

层编制的《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

说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是东方电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对东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东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烟台东方威思

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

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东方电子《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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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正文




实现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烟台东方威思顿电

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利润承诺数与利润实现数的差异情况。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作为东方电子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附件: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签名并盖章)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2019 年 3 月 29 日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