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 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公司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隋景祥、王勇、韩俊琴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