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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9-11-1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业绩
考核为“合格”,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20%,即
1.2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业绩考核为“不合

格”,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全部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即18.00万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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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的处理。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实地”)、
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化学”)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
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博大实地、兴安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控制。公司与博大实地、兴安化学分别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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