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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18年6月)2018-06-2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经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 6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

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2.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2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3.1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

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财务部

    4.1.1 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论证、分析和对比。

    4.1.2 提出购买理财产品的需求。

    4.1.3 负责理财产品的协议签订和购买。

    4.1.4 负责理财产品跟踪管理,确保理财本金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4.1.5 负责委托理财的分析和报告。

    5 管理要求
                                             1
    5.1 投资理财产品要求

    5.1.1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银行,且购买的银行理财产

品需满足保证本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理财产品主要投向

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款、信用

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保本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包括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5.1.2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5.2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5.2.1 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2.2集团财务部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到期前,对下一授权年度的委

托理财情况进行预测,编制委托理财请示报告及相关议案,提交集团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

报董事长审批,最后将经集团领导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请示及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审批权限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批委托理财事宜。

    5.3委托理财操作流程

    5.3.1集团总部

    5.3.1.1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内,集团财务部在每次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前,根

据集团资金结余、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投资计划及银行报价情况编制委托理财请示,提交集团

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最终报董事长审批。

    5.3.1.2委托理财请示经审批通过后,集团财务部组织签订理财合同相关工作。

    5.3.1.3集团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合同及时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将理财资金划入指定的银

行账户。

    5.3.2下属全资子公司

    5.3.2.1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内,下属全资子公司在每次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前,

根据本单位的资金结余、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及银行报价情况等编制委托理财请示,按本单位的

审批权限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上报集团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最终报董事长审批。
                                             2
    5.3.2.2委托理财请示经审批通过后,下属全资子公司组织签订理财合同相关工作。

    5.3.2.3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委托理财合同及时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将理财资金划入指定

的银行账户。

    5.4委托理财的核算

    5.4.1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

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5.4.2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账务核算并在

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5.4.3财务部门做好委托理财台账管理工作,及时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确保投资本金

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5.5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5.5.1集团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报告年初至上

季度末的委托理财情况。

    5.6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5.6.1委托理财情况由集团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6.2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5.6.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详见理财产品明细表)。

    5.6.4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流程图

    无。

    7附件

    无。




                                           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条款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新条款                              修订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                   本标准适用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和
1.2                                                                     1.2
         参照执行。                                                               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
3.1                                                                     3.1
         管理                                                                     作和管理


                                                                                      负责理财产品跟踪管理,确保理财本金收益及时足额到
4.1.4        负责跟踪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4.1.4
                                                                                  账。

             5.2.1 公司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相关请示进行理财,根据《深圳                 5.2.1 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根据《深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圳证券交易
             5.2.1.1 委托理财发生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引》等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所主板上市
5.2                                                                     5.2
         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准。                                                   公司规范运
             5.2.1.2 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                   5.2.2 集团财务部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委托理财授权   作指引》的修
         上(含 10%)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应在投资之               期限到期前,对下一授权年度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预测,编   订和集团实

                                                                              4
                              原条款                                                                     新条款                              修订理由
     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委托理财请示报告及相关议案,提交集团财务总监、总经     际操作情况,
          5.2.1.3 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                    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最后将经集团领导审批通过的委托     修改了本节
     上(含 5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                     理财请示及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审批权限上报董     的审批权限
     信息披露义务。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批委托理财     和决策程序
          5.2.1.4 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                  事宜。                                                   内容。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5.2.1.2 或 5.2.1.3 标准的,适用 5.2.1.2
     或 5.2.1.3 的规定。已按照 5.2.1.2 或 5.2.1.3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2.2 公司财务部于当年 12 月末对下年度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预测,如预测范围超出 5.2.1.1 的审批权限,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一定额度内签批委托理财事宜。
     公司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下属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具
     体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事宜,包括委托理财产品的选定,金额的确
     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5.3 委托理财操作流程                                        新 增 了
                                                                                        5.3.1 集团总部                                       集团总部和
                                                                                        5.3.1.1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内,集团财务部   下属全资子
无   无                                                                   5.3
                                                                                    在每次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前,根据集团资金结余、日常运营     公司的委托
                                                                                    资金需求、投资计划及银行报价情况编制委托理财请示,提     理财操作流
                                                                                    交集团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最终报董事长审批。         程。

                                                                                5
      原条款                                  新条款                              修订理由
                             5.3.1.2 委托理财请示经审批通过后,集团财务部组织签
                         订理财合同相关工作。
                             5.3.1.3 集团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合同及时办理付款审批
                         手续,将理财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5.3.2 下属全资子公司
                             5.3.2.1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内,下属全资子
                         公司在每次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前,根据本单位的资金结余、
                         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及银行报价情况等编制委托理财请示,按
                         本单位的审批权限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上报集团财务总
                         监、总经理审核后,最终报董事长审批。
                             5.3.2.2 委托理财请示经审批通过后,下属全资子公司组
                         织签订理财合同相关工作。
                             5.3.2.3 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委托理财合同及时办理付款
                         审批手续,将理财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仅 修 改

5.3            5.4                                                                编号,内容不
                                                                                  变




                     6
                                原条款                                                                新条款                             修订理由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
5.3.2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5.4.2
                                                                                   业务进行日常账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财务部门做好委托理财台账管理工作,及时跟踪理财产
无                                                                       5.4.3
                                                                                   品进展情况,确保投资本金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仅 修 改

5.4                                                                      5.5                                                             编号,内容不
                                                                                                                                         变
                                                                                                                                              仅 修 改

5.5                                                                      5.6                                                             编号,内容不
                                                                                                                                         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