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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7-1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司 2018 年第 7 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前,收到了公司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
科技”)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
事项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对该事项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持有标
的公司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科技”)95.50%股权,
同时中汇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7.9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名城科技与
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
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信评估”)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程
序选聘,根据核查其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联信评估
是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联信评估依据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出具了科学、公正的评估报告,报告提出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交易还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亦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现金收购名城科技 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广东
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
署页)




                                         周   琪




                                         李   萍




                                         张   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