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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7-1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参加董事会且听取相关成员介绍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已在公司 2018 年第 7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了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进行了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之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
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经核查,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资
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评估”)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等机构及经办人
员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
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我们认为,联信评估是一家具备相关资质
的合法评估机构,联信评估依据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出具
了科学、公正的评估报告,报告提出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
相关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
事会在审议相关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亦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现金收购广东
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周   琪




                                         李   萍




                                         张   燎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