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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进展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18-071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山公用”)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 10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签署《出资协议书》,共同出资 2,000 万元设立中山公用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项目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以开展污水管网和泵站
运营服务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0)。

    二、投资进展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与公用工程共同签订了《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 万元)。股东出资额
和出资方式为:
    1、中山公用出资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小写:1,800 万元,出资比例:
90%,以货币资金出资,在项目公司登记设立完成后 2 年内全部缴足。
    2、公用工程出资为: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 万元),出资比例:10%,
以货币资金出资,在项目公司登记设立完成后 2 年内全部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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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条 股权比例
    根据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在项目公司享有股权比例。即中山公用占股比份额为
百分之九十(90%),公用工程的占股比份额为百分之十(10%)。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项目公司的股东会
    1、项目公司的股东会由双方组成,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根据项目公司的章程
确定。
    3、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本项目运营期内除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改项目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项目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外,其他
的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
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书面决定上签名,后置备于项目
公司。
    (二)项目公司的执行董事
    1、项目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项目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3、执行董事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根据项目公司的章程确定。
    (三)监事
    1、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根据项目公司的章程确定。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山公用提名,
并经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总经理依法行使的职权范
                                   2
围根据项目公司章程确定。
    第八条 股权转让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另一股东同意,在同等条
件下另一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辩或索赔,各股东首先应以友好协
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陆份,经中山公用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并经双方签署及盖章,
且双方组成的联合体被确认定为中标方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贰份,项目公司执
壹份,壹份留作办理项目公司设立使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参照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投资设立子
公司,未来经营受到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出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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