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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19-001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山公用”)全资
子公司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能源”)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签订《建设-运营-移交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
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及其附件。

    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特许期应为 22 年(含建设期),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开始起算。

    特别风险提示:项目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建
设期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
资源化产品不能有效销售,垃圾服务费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
化的风险。

    一、补充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
液处理厂三期项目的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1200 吨(中府办会函[2015]67 号),
项目按上述规模建成投产后前 5 年的垃圾保底供应量为 750 吨/日,建成投产后第
6 年起垃圾保底供应量为 900 吨/日(中府办会函[2016]82 号)。中山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有权与天乙能源签署《特许权协议》。天
乙能源负责实施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
三期项目(扩容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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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乙能源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
《建设-运营-移交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
液处理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及其附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公司 2017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 12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天乙
能源公司实施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垃圾渗滤液处
理厂三期工程的议案》, 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陈俊源

    法定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 1 号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凯权

    注册资本:34,993.97 万元

    法定地址:中山市黄圃镇乌珠山旁

    主营业务:供电营业;污水处理;环保产业投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货运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履约能力分析:甲方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4、公司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权

    1、特许权

    本协议所指“特许权”是指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
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项目。

    2、特许权的授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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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特许权的授予是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
方式来实现的。

    3、特许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修改,本项目特许期应为 22 年(含建设期),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开始起算。特许期届满时,乙方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本协
议的规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延长上述特许期。

    (二)双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的一般义务包括获得批准、公用设施、不干预及应急接管、安全保障、
垃圾供应、电力协调、保密、纠正错误、紧急情况等。

    乙方的一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和法规、股权变更的限制、获得批准、知识产
权、保密、培训、保险、管理、运行管理规程、参观与考察、产权抵押等义务。

    双方共同的义务包括互相保护及减少损失等义务。

    (三)项目建设

    项目的开工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5 日。

    本项目预期商业运营起始日为(2020 年 5 月 14 日)或之前。

    (四)项目运营与维护

    商业运营起始日:当本协议第 16 条所述的商业运营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时,
甲方应在 15 天内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
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

    1、垃圾供应的方式

    甲方将根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地点、方式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垃圾。
除非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收非甲方送达的垃圾。

    2、年度垃圾供应量

    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五年(每年按 365 天计算),甲方保证每年向乙方提供
垃圾量不少于 273,750 吨。

    建成投产后第六年起,甲方保证每年向乙方提供垃圾量不少于 328,500 吨。

    3、垃圾渗滤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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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甲方卫生填埋场的垃圾渗滤液及管理中心的废水合计不超过 300m/天。
具体的计量方法以及超出部分的管理方式按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执
行。

    4、垃圾处理费单价

    在运营与维护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单价之基准价为 92.00 元/
吨。该垃圾处理费单价可以依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5、垃圾处理费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用应按《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结算方法、
支付程序、支付方式进行。

    6、电费支付

    甲方应督促电力公司按照《购售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电费。

    (五)项目移交

    在本项目特许期满后,乙方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
本项目的移交日为:2040 年 1 月 14 日。

    此外还就移交前的准备、移交的程序、移交的范围及移交后的事项作了约定。

    (六)违约及赔偿

    本章对违约及赔偿的一般原则、甲方的违约及赔偿、乙方的违约及赔偿、不
可抗力及保险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

    (七)争议解决程序

    在寻求解决本协议所有争端或异议时,甲方和乙方应遵循以下顺序与步骤:

    (1)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根据协议第 31 条诉讼解决。

    甲乙双方若未能根据本协议 30 条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可以将
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其他条款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其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后生效。

       四、补充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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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业务战略规划,确定了天乙能源在中山市北部组团
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项目投资、建设、运
营与维护的经营权利和资格,有利于增强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规模、增强公司
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领域的综合实力。该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影
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补充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项目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建设期延误,不能
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资源化产品不
能有效销售,垃圾服务费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建设-运营-移交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
圾渗滤液处理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2、《建设-运营-移交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
圾渗滤液处理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附件》;

    3、《建设-运营-移交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
圾渗滤液处理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之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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