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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5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ONG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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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二
    时三十分(2:30)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
    室召开,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古勇、郑建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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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并在股权登记
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上述公告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进行了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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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上述公告还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具体
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二时三十分(2:30)在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8,834,9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7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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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000 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其中,经本所律师核查,既参加网
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为 0 人,股份数为 0 股,据此,网络投
票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3)综合以上(1)、(2)两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8,993,9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79%。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2.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会
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审计委员会关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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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从事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28,93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34%;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38%;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2%。
    (2)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28,943,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6%;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3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28,94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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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 99.9944%;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0 %;反对 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5%。
    (4)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28,934,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36%;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38%;反对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5)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928,964,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2%。
    (6)关于《审计委员会关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从事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28,972,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77%;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4%;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2%。
    (7)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955,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4.1933%;弃权 889,95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79816%;反对 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第 6 页共 8 页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5%。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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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吴 让 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古   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郑 建 威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