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8-17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保信律意字第 1121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
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刊登了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
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 3:00 在广东省
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进行 网络 投票 的时间 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共 【 6】 人 , 代 表 股 份
【916,230,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1126】%。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471,230】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31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6,742,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9】%。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聘任 2019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16,701,6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742,5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鸣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杨骏锴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