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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山公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8-17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保信律意字第 1121 号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

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

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刊登了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

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 3:00 在广东省

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进行 网络 投票 的时间 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截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共 【 6】 人 , 代 表 股 份

【916,230,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1126】%。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471,230】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31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6,742,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9】%。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 关于聘任 2019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16,701,6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742,53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鸣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杨骏锴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