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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4-0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风
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规范经营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
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
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
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公司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匹配;
    (二)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长期
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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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的应急处置计
划,保护公司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二)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控
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
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三)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
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
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四)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
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持续的宣传、引导、培训,强化全
体员工的风险意识,自上而下地建立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公
司风险文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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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经理层及下设的相关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其内设
的风险控制部门(或岗位)共四个层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
实施;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
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公司风险水平;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风险管理制度
的实施,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决定或审批的风险管理相关事项
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以及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
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
况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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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全
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
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
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
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
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经理层下设的相关决策机构,针对各业务的风控措
施向经理层提出相关建议,并在经理层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决
策。
       第十一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应符
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了解公司风险信息,评估、检查公司风险管理的
全面性、有效性、适当性,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决策和新产品新业务方案提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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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评估意见;
    (四)组织对公司各单位的风险考核。
    首席风险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日常向总裁报
告工作,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报告。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首席风险官不兼任或分
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
规定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干涉其工作。
    公司为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包括其履职所必
要的知情权,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
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负责
推动和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集中监测、评估、报告
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对公司各单位所开展的风险评估及提出
的风险管理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并为业务决策
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单位的风险管理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资金运营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流动
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
和报告,确保公司的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
足。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
系,负责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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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声誉风险事
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承担本
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职能外,应分别在反洗钱、资金流动性、
信息技术、客户资产、人力资源和实物资产等方面履行相应
的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
内部审计计划,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
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
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单位应全面识别、评估、应对与
报告其相关业务的各类风险,并针对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
质,结合业务实际制订并执行统一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
风险控制措施。各单位负责人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
任。
    公司应在主要的业务单位内部设立风险控制部门或风
险控制岗位,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风险识别、评估、监察、
检查和报告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
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自觉执行公司各项风险
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
险意识,审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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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化解并及时按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各岗位都具有风
险管理职能,都应该主动发现潜在或暴露的风险并向本单位
或直接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
作,风险管理部门具备 3 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
公司总部员工比例不低于 2%;风险管理人员应熟悉所管理的
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称职人员的薪酬收入
总额不应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
平均水平。
    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
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
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
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
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
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确保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
性。
    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子公司的全面
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
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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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推荐、任
免和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50%,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
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通
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
各单位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业务经营活动
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偏好管理体系和政
策,明确为实现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能够且愿意承担的风
险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
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的动态挂钩
机制,动态、实时地监控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变
化,保证公司业务发展与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确保公司
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均符合相关监
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符合自身战略、发展阶段及
资本实力的关键风险指标及限额,并逐级分解至各单位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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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关键风险指标及限额进行
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董事
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
部门都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
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各单位制定的创新业务方案应包含业务部门自身对于
创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方法、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以及
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创新业务方案出具风险评估意
见,评估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业务。


               第四章 全面风险管理方法和实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对风险
进行分类,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可能影响实现公司经营
目标的内外部信息,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识别公司面临的
风险点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
估,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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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
    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相关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
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
测试等模型或方法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
化的风险类型。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
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
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可靠性及其局限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
行补充、调整和改进。
    金融工具的估值及风险计量应当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确认的数值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建立风险
监控系统等手段针对公司下达的关键风险指标进行监控,对
超过预警阀值的情形和突发性风险,监控部门应按风险程度
向首席风险官、公司经理层直至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监控预警的结
果,权衡风险与收益,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
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
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
等应对机制。
    对于难以通过计量进行评估和预警的风险,公司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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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相关风险进
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部门、经
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机制,确
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公司各单位应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风险报告,内容
包括风险评估与分析、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风险
隐患及拟采取的风控措施等;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应及
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监控结果以及各部门、
各业务的风险情况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以日报、月报形式
向首席风险官、总裁及相关管理人员报送;以季度、年度风
险评估报告的形式向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或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及各单位尚未发生但
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亟需改进的风险管理工作,应及时给
与风险提示。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针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风险事件
提供专项评估报告,对应对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
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指标数
据、重大风险隐患、风险事件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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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保
持业务的连续性,全面提高公司应对各种突发风险事件或危
机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或在出现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拟开展重大业务
以及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时,公司应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
风险分析方法进行压力测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和流动
性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财务指标、内部风险限额指标及业
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的应对
措施。


              第五章 全面风险管理基础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充分和必要
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
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
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
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
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公
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专项预算,以符合公司整体
风险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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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
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收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
检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
易对手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
    (六)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
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
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
别、评估、监测和报告。
    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
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
等环节。


               第六章 风险评价、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机
制,风险管理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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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至少评估一次。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及
时纠正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
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各部门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作为对
部门和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以及发生风险事件的责任
单位、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公司应视情
节轻重,对其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年度考核结果不及格、降级、降职、免职、损失追偿、止付
全部或部分当年度绩效薪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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