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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7-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德恒 DHLBJSEC000361-43 号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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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2017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分别刊载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股权登记日、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网络
投票安排、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出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 14:30 时在吉林省长春市
生态大街 66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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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合计 30 人,代表股份数 996,812,12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2.5906%。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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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公司 2016 年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7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以下非表决事项: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2)《公司 2016 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3)《公司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4)听取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事项(6)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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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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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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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




                                                              杨兴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