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结算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17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结算业务管理,保证结算业务的平
稳有序进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防范结算
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结算业务,是指公司为经纪、融资
融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证券交易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的
清算、交收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结算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清
算交收职责,保护客户、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公司知悉结算业务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
司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与结算
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对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原则,各业务环节分别由不同部门或岗
位负责,确保不相容业务的结算处理相对独立、有效分离。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结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结算
业务涉及证券与资金清算、交收处理等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

                           1
作,拟定公司结算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及时修订公
司结算业务相关制度。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结算业务信息系统的规
划、建设、运行及维护,为结算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对结算业务进行监控,
建立风险监控指标和结算业务风险监控系统,对结算业务风
险管理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并为业务决策提供
风险管理建议。
   第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对结算业务合同、制度流
程、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结算业务
开展进行合规监测。
    第十一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结算
业务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全面稽核,审计各部门对结算业务制
度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
相分离的原则,为结算业务配备符合任职条件、具备证券执
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职业道德修养、专业胜任能力作为
选拔和聘用结算业务人员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
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满足结算业
务开展需要。

                          2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结算业务人员诚信管理,树立正
直、诚信的道德价值观,提高结算业务人员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意识,保证执业行为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强化结算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
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公司应与结算业务重要岗位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脱密安排。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建立经纪、融资融券、自营、资
产管理等业务清算交收管理制度,明确证券与资金清算、交
收及应急处理原则,保证清算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建立经纪、融资融券、自营、资
产管理等业务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资金划转、资
金监督及应急处理等原则,确保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司自
有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建立经纪、融资融券、自营、资
产管理等业务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托管证券与自有证券的余
额核对、差异处理等原则,保证托管证券、自有证券余额的
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稳定、高效的结算业务处
理系统,确保结算业务的安全、稳定、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结算业务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规
范信息资料在备份、归档、保存、调阅等环节的处理原则,

                          3
确保信息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非常规结算业务的处理,制定
相关制度,明确报告路径和审批流程,确保非常规结算业务
处理的及时、准确、合规。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分别
对经纪、融资融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结算风险点进行
识别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和防范结算业务
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隔离制度,确保存在利益
冲突的各业务在结算环节做到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
隔离,有效管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结算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
案,明确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及突发事件的
报告和处置流程,并定期修订和演练,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结算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结
算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