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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关于行使“14东北债”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10-13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7-05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4 东北债”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14 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期满三年。根据《2014 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募集说
明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
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若发
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 3 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
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
   公司决定行使本期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
券全部赎回。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私募债券名称:2014 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2、私募债券简称:14 东北债
   3、私募债券代码:11891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要求的机构投
资者,且不超过 20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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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 5.74%,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
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
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第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
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4 年 11 月 24 日
   12、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24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
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
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24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本金兑付日:2019 年 11 月 24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计息。
   1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 3 年末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
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和第 5 年存续。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
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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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2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
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
支付工作。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条款
   18、受托管理人:无
   19、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同志街支行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
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比例:全额赎回。
   2、赎回对象:2017 年 11 月 23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14 东北债”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人民币 105.74 元/张(含当期
利息 5.74 元,且当期利息含税)。
   4、赎回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赎回工作。

   三、本次赎回付款安排
   1、权益(赎回)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3 日
   2、债券赎回日/摘牌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
   3、赎回资金到账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
   4、本次赎回债券享有 2016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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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面利率为 5.74%。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57.4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45.92 元,扣税后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51.66 元。
   5、付款方式: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
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14 东北债”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赎回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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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联系人:高成荣
咨询电话:021-20361248
传真电话:021-20361251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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