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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3-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现对该议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666,946,558.98 元,
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434,876,827.69 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分别按母公司 2017 年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和交易风险准备合计 130,463,048.31 元,公
司 2017 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180,718.47 元,扣除提取的
盈余公积、风险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当年实现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为 528,302,792.20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5,057,253,100.55 元。
    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综合考虑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份总数 2,340,452,9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34,045,291.50 元,2017 年现金股利占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4.30%,派现后未分配利润转入
下一年度。派现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4,823,207,809.05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白 贺强 龙虹 杜婕 季丰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